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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时劳动者莫轻言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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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点击:24983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前不久,国内某知名网站因兼并而大量裁员,由于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被三名员工推上了被告席。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案时,被诉人却提出,单位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申诉人的辞职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当庭出示了申诉人填写的《辞职申请表》。至于当初向申诉人书面承诺的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则被被诉人说成是一种“赠予”,可给可不给。 据了解,时下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都让劳动者填写所谓的《辞职申请表》。很多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被单位辞退时,以为填写辞职申请表只是履行一种离职手续,并不知道一旦形成这样的“白纸黑字”,在诉诸法律时,将会产生两种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一,劳动者将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6〕第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表》,那么,其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其二,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也无法享受失业救济金。 因此,当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切莫轻言辞职,以免误入一些用人单位设计的“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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