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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试用期”不是“剥削期”
2007年9月5日,已点击:24008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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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试用期,是首先要面对的职场“挑战”。不过,在职场上,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已经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

  部分三资、私营企业和餐饮服务业的老板,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职者想急切上岗的心理,在劳动者“试用期”上玩花活。他们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把员工辞退,使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受侵。

  为此,劳动保障专家提醒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期间,在把握职场机遇的同时,也要注意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常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现在,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的“行规”,这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为此,劳动监察部门提醒: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试用期也有最低工资标准

  据有关人士介绍,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因此,原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凡是低于这个标准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必须纠正。

  试用期内有权享受社保福利

  有关劳动保障专家特别提醒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应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权益。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被解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编辑:宋伟光



来源: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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