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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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业农民工的实际出发,在完善农民工政策、管理、服务和维权等方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省委、省政府始终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趋势。目前我省在转移的农民工中,建设领域约占全省的1/4,是全省吸纳农民工最多的领域,也是外出劳务输出的主力军,是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保持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为和谐河南建设,实现全省人民富裕安康多作贡献。
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得主要任务:一是不断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条例》,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督促企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四是检查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保障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五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工民主权利。六是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广泛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维护农民工精神文化权利。
二、采取措施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对于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对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生拖欠行为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予以制裁。
三、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引入激励机制。对在三年清欠工作中无拖欠行为或解决拖欠问题较好的施工企业,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上进行差别化管理,降低收缴比例或采取核准一定的数额应急押金后不再按项目进行收缴。要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覆盖范围,省直管项目、各级重点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各市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受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投诉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拖欠案件和上访投诉问题督办解决的责任,确保投诉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避免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和帮助农民工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按照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发展我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和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04〕115号)要求,放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条件(可分三年达到资质标准),扩大劳务企业在部分专业上的承包范围,同时将劳务企业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辖市建委(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受理、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做到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各市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要明确的规划,采取目标管理,积极探索和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为规范建筑市场和劳务分包行为,逐步规范和取消零散用工行为,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