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同意流(调)动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若是复印件,原单位应加盖印章并注明材料真实性及材料来源)。
二、毕业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普通大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
三、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以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五、除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外,其他人员提供常住户口证明。
六、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上述材料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因以上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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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