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初定(确认)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初定(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初定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试用期满,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为合格的人员。其中:卫生、会计、统计、经济、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等已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属于初定的范围和对象。
(二)初定条件
1.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大、中专毕业生,试用一年期满。
2.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1)大专毕业试用期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大学本科毕业试用一年期满。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班毕业生,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申报。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
(2)博士学位获得者。
(三)初定材料
1.《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2份;
2.《关于同意XX同志初定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函》1份(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
3.《关于同意XX同志初定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报告》(仅限区县职改部门出具);
4.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初定程序
1.本人将初定材料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初定材料报同级职改部门初定。其中:区(县)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定人员,由区(县)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职改部门初定。本人也可委托档案所在地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申报初定材料。
3.各级职改部门按管理权限发文公布初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4.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眉职改办〔2013〕24号)规定办理相关证书。
二、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确认范围和对象
因工作变动调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变动前由不同职改部门审批但属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变动后须重新确认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属于确认的范围和对象。
(二)确认条件
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考核确已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后,方可予以确认。
(三)确认材料
1.《关于同意XX同志确认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函》1份(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
2.《关于同意XX同志确认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报告》(仅限区县职改部门出具);
3.《企事业单位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2份;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原批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1份或原批准任职资格文件的复印件1份(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同时提供);
6.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
7.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仅限教师);
9.职称英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职称英语考试免试审批表,仅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鲜章。
(四)确认程序
1.本人将确认材料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确认材料报同级职改部门确定。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确认人员,由市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职改部门确认;区(县)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确认人员,由区(县)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职改部门确认,本人也可委托档案所在地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申报确认材料。
3.各级职改部门按管理权限发文公布确认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4.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眉职改办〔2013〕24号)规定办理相关证书。
附件:企事业单位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doc
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doc
眉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