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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2007年12月11日,已点击:39050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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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总则………………………………………2
    第 二 章  报名………………………………………4
    第 三 章  命题与制卷………………………………5
    第 四 章  试卷管理…………………………………7
    第 五 章  考场设置…………………………………8
    第 六 章  考点人员配备……………………………10
    第 七 章  考试实施…………………………………11
    第 八 章  评卷与登分………………………………13
    第 九 章  考务工作检查验收………………………19
    第 十 章  考试成绩管理……………………………20
    第十一章  考试信息管理……………………………21
    第十二章  考务工作纪律……………………………22
    第十三章  附则………………………………………25
    《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25
    附:《考点主考、副主考责任书》…………………27
    《监考人员职责》……………………………………29
    附:《监考人员责任书》……………………………32
    《巡视人员职责》……………………………………35
    《运送试卷人员职责》………………………………36
    附:《运送试卷人员责任书》………………………36
    《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37
    《评卷人员责任书》…………………………………38
    《登分人员责任书》…………………………………39
    《考试规则》…………………………………………40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42
    《查分规则》…………………………………………45
    附:《应试人员查分申请表》…………………… 46
    《人事考试考务责任书》……………………………46
    附: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川人发(2003)5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
        中共四川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川密办发[2003]1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54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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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人事考试制度,实现对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事考试工作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其他与职称有关的专项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含工人技师)考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选拔考试以及其它受委托举行的资质认证考试和对各类人员的测评、测试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面试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人事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综合管理人事考试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人事考试机构,是指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或组织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对全省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监督、指导。
    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受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各类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事考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教材(资料)、统一命题、制卷、阅卷,统一确定合格标准。   
    第七条  人事考试保密工作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和《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四川省保密委和四川省保密局关于转发中央保密委和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密办发[2003]1号)。
    人事考试的保密工作接受同级人事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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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人事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利用多种途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传递考试项目(专业)、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报名办法、报考条件及所需证件、资料等考试信息。
    第十条  报名按属地原则或考试文件规定的管辖范围办理有关手续,可根据需要采取以单位集体或个人直接报名两种方式。报考人员须填写考试报名表或资格审查表,并按各类考试的不同报考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如相关单位审查意见、同意报考证明等)和本人相关证件。相关证件原件遗失的,须由原发证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及其报名点要向报考人员提供人事考试报名表(资格审查表)及规定的有关资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查询办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由报名点或考试文件规定的机构审查,审查人应在考试报名表或资格审查表审批意见栏签名,以示负责。对不符合考试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报名。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或有关部门根据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处理报考人员信息。经复核准确无误后,按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规定及时上报报名软盘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报名点发给准考证。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准考证原则上由省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印制、编号,根据需要也可由省人事考试机构授权市、州考试机构统一印制、编号。若应试人员准考证遗失,最迟应在考试前一日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报名点核准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号,但应加注补发字样。
    第十四条  报名点应根据各类考试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向报考人员提供或销售有关教材,不能直接提供教材的,应明确告知报考人员购买教材的途径、办法。
    第十五条  准考证号的编排:资格(水平)考试应使用资格(水平)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编排;录用(招聘)考试应按录用(招聘)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编排;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和工人技师考试应按工考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编排。编排准考证号时,同一单位的考生应编排不同的考室或不相邻的考号;应避免同一考室的考生出现相同姓名。
    第十六条  报名时由报名点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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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命题与制卷
  
    第十七条  命题工作程序
    制定命题工作方案--组建命题组--拟制《命题双向细目表》--命制试题--确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审题--提交终审。
    第十八条  命题工作的原则是科学、严谨、准确。国家统一组织或有特殊规定的人事考试,其命题与制卷按国家的或特殊的规定执行。全省及省以下组织的人事考试,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根据考试有关文件规定或委托要求,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命题并逐步建立试题库。每个考试科目至少有2名以上专家、学者分别命制试题,供抽选、综合、备用。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采取聘请有关专家入闱命制的方式,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实施全程监督。人事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机密。
    第二十条  命题专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恪守职责,作风严谨,清正廉洁,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熟练掌握命题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国内外动态,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二十一条  命题专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聘用合同制。命题专家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征求专家所在单位意见后与有关职能处共同研究确定,并与专家本人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命题专家应相对稳定;也可根据需要一次性聘用。
    第二十二条  命题专家要熟悉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所指定的考试大纲和教材,准确掌握试题难易度和区分度,按要求制定出命题双向细目表,经审查同意后,按时、按质独立命制试题,拟出相应的评卷标准和标准答案。
    第二十三条  命题专家须签署《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填写《命(审)题专家登记表》,其身份对外应严格保密。 命题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培训、补习答疑和社会活动;采取入闱方式命题的,入闱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闱命题纪律;如采取个别委托方式命题的,实行专人单线联系方式,不得向任何单位、任何人透露或暗示命题者身份及命题内容。
    第二十四条  命题专家在命题期间,不同科目的专家之间不能串场、研究讨论与试题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和软盘须严格封装,并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指定人员与印刷厂指定人员共同启封。对在交接时已启封的试卷,印刷厂有权提出质询并不予接收。     
    第二十六条  承接印制试卷(含题本,下同)的印刷厂,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定点印刷厂,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与其签订试卷印刷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接印刷试卷的印刷厂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印制、保管试卷的规定。印刷试卷必须做到字迹清楚,无错印、漏印,分卷数量准确,密封牢固,封章清晰,卷袋上标示与袋内试卷一致。从试题进厂印刷到启用,对所有接触试卷的场所和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涉及试卷内容的各类版型、废卷、废纸等由印刷厂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或由省人事厅有关人员监督当场销毁。     
    第二十八条  承接印刷试卷的印刷厂按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提供的分卷方案分装试卷,一般为30份、20份、5份三个规格。不同的考试科目试卷袋应用不同的色带区分。试卷袋必须双舌(包括机读卡袋),每袋试卷袋内同时装入卷袋封条、卷头封皮、《考场情况记录单》各1张,封角2张,考试专用草稿纸(数量与试卷配套)、装订线。所有试卷(机读卡除外)密封线处必须打孔。
          
                                     第四章  试 卷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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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试卷运输与交接
    (一) 试卷(含题本、答题卡、答题纸,下同)须由专人专车押运,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名押运人员;试卷运送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试卷运送人员职责》和签订《运送试卷人员责任书》。
    (二) 领卷时须交验身份证和介绍信,试卷交接双方对试卷种类、卷袋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试卷交接单一式二联,一联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留存备查,一联随试卷移交。
    (三) 试卷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遇有重大问题时,应立即上报省人事厅或省有关管理部门,其中,国家组织的考试由省人事厅或省有关部门立即上报国家人事部或有关管理部门。
    (四) 试卷使用后必须原袋原装,如数回收,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准截留。
    第三十条  试卷保管与分发
    (一)  试卷的领取、运送、保管、分发必须由人事考试机构或组织实施考试的单位指派专人全权负责。对试卷的分发实行异人复核制度。
    (二) 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人事考试机构内部的保密室(库)或当地党委、政府的保密机构。保密室(库)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设备和安全保密措施;特殊情况下试卷需自行保管的,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实施24小时制值班保管。
    (三)非试卷管理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存放保密室(库)。
    (四) 试卷存放时间(特殊情况除外),考前考区保存试卷时间不得超过3天。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1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20分钟;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于当天将全部试卷及配套材料送交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或组织实施考试的单位保存,并于考试结束后一周(或考试文件规定时间)内按试卷运送要求,将所有试卷安全运送达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指定的存放地点。
    (五) 试卷评阅期间,试卷存放现场应有2人以上,实施24小时制值班保管试卷。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试卷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归案备查,保存期为半年,逾期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按规定统一销毁。
    第三十二条  试卷管理工作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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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考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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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人事考试一般以市、州设考区,也可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按市、州分片设考区。根据考试场所的容量、报考人数,每个考区可设一个或若干个考点,每个考点可设若干个考室。考点原则上在市、州所在地设置。特殊情况经省人事考试机构批准也可分片或在县(市、区)设考点。考区对分片设考点或在县设考点,要直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考点要设在相对适中,组织力量较强,交通方便,通讯畅通,环境安静的高考定点学校或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学校。考点场所应比较规范,设备良好,光线充足,便于与外界隔离。小学除经省人事考试机构审查同意者外,不能确定为考点。阶梯教室不能设置考室。承担该考试项目考前培训任务的学校一律不设考点。
    第三十五条  考点门口应有××××考试××考点标识,并在门内醒目的地方公布《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室安排表(考室编号、各考室准考证起止号)、考室分布示意图和考试时间安排表。
    第三十六条  考点位置相对偏僻的,应在附近的主要道路路口设置明显的考点所在地指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考点必须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有能够处理突发事件、维护考场内外良好秩序的保卫和一般病症的医务小组(室)。传染性疾病流行地区、期间,每项考试实施前后要及时做好考室的清理及消毒等应急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笔试每个考室按30名应试人员安排。考室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不少于80厘米,桌屉应清空或朝前放置,座位号按准考证号码竖行编排,准考证号码(全码)贴在考桌右上角。考室内同一科目(级别)考试的准考号必须连接。考室前后设置固定存包处。考室内不留杂物,凡可能涉及考试内容的张贴物应予清除或覆盖。考点内应备墨水、浆糊、针、线和一定数量2B铅笔、橡皮擦、铅笔刀。
    第三十九条  各考点应设置专门警界线,非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未经人事考试机构同意一律不得进入警戒线和考室。   
    第四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及各考点必须设立考试值班室,确定值班人员。考区、考点考试值班地点、人员及值班电话最迟于开考前4天通报上、下级人事考试机构。值班地点、人员、电话如有变动,应随时通报。
    第四十一条  考试前,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按上述要求,对考试场所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考点学校立即改正。
    第四十二条  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与承担人事考试任务的学校签定责任(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类人事考试考点、考室设置情况,由具体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或相关单位按考务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第四十四条  面试考场和计算机、作图等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项目考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原则上在市州及以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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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考点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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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考点设主考 1人,副主考1─2人。主考、副主考原则上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分片设点或在县设考点的,考区必须派人承担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每个考室设监考人员2名,监考人员从考点所在学校教师中选派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监考经验的教师担任。各考点应建立相对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各监考人员监考的考室原则上应在考试当天开考前抽签确定。
    第四十七条  考室外设工作人员(流动监考)若干人,原则上每个楼层应有1─2人,负责维护考室外部秩序和协助考室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各考点主考、副主考应与人事考试机构签订《责任书》,监考人员应与各主考签订《责任书》。   
    第四十九条  考点配备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  考点设值班人员1人,负责上下联络工作,汇报考前准备工作和考试实施及重要情况。考试结束前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守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有关考试考务文件规定配备的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计算机、面试等特殊考试的监考人员、工作人员,按相应考务文件规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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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考 试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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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考试前,各考点要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学习考务工作细则相关内容及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操作程序、考务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和对应试人员的特别提示事项。考务培训要以监考人员为重点。
    第五十三条  考试前一天,人事考试机构须派人到考点协助主考检查考前准备工作情况。考室经主考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第五十四条  考试试卷应于考试前1小时运抵考点,并办好交接手续,妥善保管。考试科目为两科及以上的,要按考试时间依次分别存放,实行异人复核,避免错乱。
    第五十五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所有工作人员到达考点办公室,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时间,佩戴工作标志,进入各自岗位。
    第五十六条  考试开始前2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和备用品。
    第五十七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室,对号入座(计算机等特殊考试按有关考试操作规定执行);要求应试人员将非考试用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并关闭所有通讯工具放入寄存包内或装入专用通讯袋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五十八条  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向应试人员分发试卷、答题卡,并提醒其核对、清点试卷,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代码等,但不得答题。
    第六十条  考试开始,考点统一发布开考信号,应试人员开始答题。监考人员需逐个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核准应试人员身份。证件不齐或有疑问者应报告主考、副主考责令退场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各考室清查应试人员参考、缺考人数,由考点汇总报考区,考区汇总向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报告。
    第六十二条  考试终止前10分钟,监考人员向应试人员预告时间。
    第 六十三条  考试终结,考点统一发出终止考试信号,应试人员停止答题,并整理好试卷反扣在桌上,试卷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在《应试人员签名册》上相应位置签署本人姓名,方能离开考室;各考室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试卷(题本)、答题卡(纸)一份不少,完整无缺。
    第六十四条  各考室监考人员收集、整理、清点试卷,将已答试卷和缺考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编排(备用的空白试卷一并附后装订)后送交考点办公室逐一验收;清理考室待用。
    第六十五条  试卷验收合格后立即按要求装订、密封,整理考试有关资料,并附《应试人员签名册》由主考签字,专人送交同级人事考试机构收存。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须指派专人接收试卷,并按试卷交接单的数量和要求逐一验收签字。按规定的送卷时间,专人将试卷安全送达指定地点。经装订的试卷可按交接试卷清单清点,机读卡则应当场开封清点,无误后再密封并经双方签字后交接。   
    第六十七条  出现试卷、试题失密、泄密以及其它重大非正常情况时,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及时报告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并尽快查清泄源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人事考试机构,由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由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如期组织本地参加统一考试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人事考试机构报告,经批准后采取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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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评卷与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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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全国统一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的评卷工作,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全省统一(或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的评卷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聘请有关教师、专家入闱评卷并请纪检、监察机构派人实施监督。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规定的,也可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委托具备保密、存放试卷和评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评卷。委托评卷的,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评卷合同。
    第七十一条  评卷工作中,应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应加强对评卷人员、场所和保密措施的检查落实,明确责任,所有评卷人员应签订《评卷人员责任书》。
    第七十二条  评卷人员必须具有与所评试卷相关专业知识,有丰富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
    第七十三条  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评卷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由评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七十四条  要选择环境条件良好、外界干扰少、有利于封闭的场所进行评卷。严格执行保密措施,明确评卷人员保密纪律。评卷场所要设立试卷保管室,并配备2名保管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七十五条  涉及评卷的计算机工作室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录入人员不得携带软盘进出工作室。与评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室。
    考试成绩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同时要加强磁盘的使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和其他人为破坏。
    第七十六条  考试信息属国家秘密。各级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擅自发布考试信息。要按照人事考试的密级规定对各类考试信息、工作记录、计算机和软盘的保管和传递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  各科试卷评阅前,阅卷人员须逐袋清查有效试卷份数,并认真填写有效试卷登记单。
    第七十八条  人工评卷要求
    (一)  人工评卷应按题型分为若干小组,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各专业科目评卷组长负责人工评卷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评卷质量负责。
    (二)  各题型评卷组要在正确理解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试评并制定具体的评卷办法和步骤后,方可进行正式评卷。
    (三)  评卷人员一律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红色圆珠笔评卷。记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抹。
    (四)  评判主观性试题,一律采用给分制,即各题均应标记采分点得分数,不标记扣除分数。每评完本大题,应在该题得分栏内记入得分数,并签署评卷人姓名。评卷不标记扣除分数。
    (五)  全卷评完合分时,首先应对各题得分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各题得分数填入卷首相应栏目内,然后合计卷首各题得分,按实际分数填入总分栏内,并在合分人栏目内签署姓名。合分人不得自行更改分数。如发现题目得分有误时,应与原评卷人联合签名更改分数。
    (六)  各评卷组应确定专人负责评卷质量检查工作,并在全部试卷评阅完后组织全面复查;如发现有错评、漏评、计分错误或评分不当需要作更改的答卷,质检、复查人员应与原评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正,并共同在修正处签名。若意见不能统一,应由评卷领导小组处理或授权处理。
    (七)  评卷中不准揭封、撬看试卷姓名和考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评卷领导小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八)  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带出评卷场所。
    (九)  由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人工评卷工作应在评分标准下发后20天内完成。由省内组织考试的人工评卷工作原则上在1个月之内完成。
    第七十九条  计算机评卷要求
    (一)  评卷前,应设立机读监督员对计算机评卷全过程进行监督。参加计算机评卷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熟悉光电阅读器的基本原理,并能及时处理评卷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
    (二)  计算机评卷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准擅自修改计算机内的有关信息。
    (三)计算机阅卷前,要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和计算机病毒防犯工作,并对阅卷软件进行试运行后,方可正式开始阅卷。拆封答题卡袋时应与机读监督员共同进行,认真核对每个答题卡袋内的答题卡数量与袋面记录数无误,然后再对答题卡进行机读。
    (四) 在计算机评卷过程中,要按考室认真检查读入信息是否与答题卡袋记录相符(包括缺考考生信息),防止漏读。
    (五)  计算机评卷须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双方要严格检查试卷和《考室情况记录单》,履行交接手续。试卷保管人员应根据评卷进度,对试卷袋统一拆封,并将考室的起止编号,标记在试卷袋封面相应位置。取出的试卷要与原试卷袋统一编号,将试卷和《考室情况记录单》交评卷组。评阅完的试卷和《考室情况记录单》由试卷保管人员统一交登分组。
    (六)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卡的内容。机房的铅笔、橡皮应有专人保管。对影响机器阅读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或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时,须经评卷负责人签字并经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批准,应有2人以上在场进行处理。答题卡复制后应注明已复制字样,并留存备查。
    (七)  对评卷软件、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输入的答题情况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密。如发现评卷软件或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有问题,应及时向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反映,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
    (八)  计算机评卷组应及时填写工作记录,每天做好数据资料备份,并按规定妥善保管。评卷完毕后应将成绩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密封后,交由专人保管。
    (九)  由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计算机评卷工作应在评分标准下发后15天内完成。由省内组织考试的计算机评卷工作原则上在应在接收试卷后20天之内完成。
    第八十条  异常试卷的认定及处理
    (一)  认定异常试卷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的原则。
    (二)  经评卷组或验收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试卷,为异常试卷:
    1、《考室情况记录单》有违纪、违规记录的试卷。
    2、考号、姓名有涂改,未用规定用笔答卷,字迹前后不一,以及有特别标记等问题的试卷。
    3、计算题解答时不按规定答卷,出现同错或无计算过程,只有结果的试卷。
    4、对实行计算机阅读答题卡的试卷,还应根据选项和填涂信息点两个方面同错进行鉴别。选项同错系指同一种类型的答题卡(即同为A卡或同为B卡)选项相同;填涂信息点同错系指不同类型的答题卡填涂位置相同(特别是填涂位置有明显涂改的)。选项和填涂信息点同错超过全部试题10%的即视为异常答题卡。对一些难以识别的答题卡,须同时与对应的试卷核实。
    5、试卷答案与标准答案或教材、资料完全一致的。
    6、试卷笔迹经专家鉴别不属考生笔迹的。
    7、同名同姓,考号相同的。
    8、姓名、考号互串的。   
    9、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三)  认定程序:
    1、评卷时,评卷人员要注意对异常试卷进行鉴别,根据异常试卷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将鉴别情况如实填入《评卷登记表》内,同时向评卷组长报告。
    2、评卷组长要在评卷工作结束前,组织专人对异常试卷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填入《评卷登记表》内。      
    3、对评卷中发现的异常试卷由评卷组长汇总后,填写《试卷异常说明书》,提交评卷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鉴定。
    4、对难以确认的异常试卷和同一考室雷同试卷超过60%的整考室应单独存放,并及时上报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5、同考室内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单选、多选、判断、填空题的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或经涂改后同错超过30%的试卷,应请专家和省人事考试机构予以确认。
    6、对经鉴定后确定为违纪试卷或考室的,要认真写出书面说明,并经评卷组长或专家组长签字。由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异常试卷认定结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向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内组织考试的异常试卷认定结果,向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异常试卷由验收组组织认定。
    第八十一条  违纪试卷的处理
    (一)对经确认的违纪试卷、考室的处理,由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经专家鉴定同一考点雷同试卷超过60%的,同考室内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单选、多选、判断、填空题的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或经涂改后同错超过30%的考室,应取消该考室的考试成绩,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登分组对经确认为违纪违规的试卷,按确认结论和《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规定对其成绩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登分工作要求
    (一)  登分工作必须在人员和场地上与评卷工作严格分开,并指定专人组成登分组。
    (二)  登分工作要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按照卷面原始分和统一的要求、程序进行登录,录入人员不得改动卷面分数。登分组设组长1人(根据需要可增设副组长1人),负责组织核分、登涂分、计算机录入等具体工作。登分组长对登分质量和录入结果负责。
    (三)  登分前,登分组工作人员要对试卷各题得分和试卷总分进行核对,并对全袋试卷数量、《考场情况记录单》及考场编号核对无误(如发现评卷、计分或合分有错误,应请示评卷组长或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修改、签字)后,才能拆除装订线,逐袋登分。
    (四)  实行计算机阅卷的考试科目,如既有客观性试题也有主观性试题,其主观性试题部分的阅卷及登分工作按人工评卷及登分要求进行,分数合成(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分数的合成)工作按具体操作要求进行。
    (五)  登分人员应将各考室应考人员姓名和分数如实填入成绩登记表相应栏目内。对有考场违纪记录并认定违纪的试卷应认真核对《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评卷登记表》的记录,并按成绩无效登入违纪处理成绩栏内。
    (六)  实行机读的,对违纪考生要在其答题卡违纪标识栏目进行填涂,登录分数和记录字迹要清楚、工整。
    (七)  计算机录入考试成绩必须有 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实行异人异机复录校核制度,发现不符的,应由登分组长组织人员及时纠正。复核登分无误,应在《考室情况记录单》或答题卡复核人栏目中签署姓名。每天的录入结果都应备份并打印出来,标明日期,由登分组长签字,与工作记录一并保存。如需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应请示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经批准后进行修改并在计算机和机读工作记录中详细记载修改前后的内容,由修改人与登分组长共同签字。
    (八)  建立登分复核制度。登分无误,应由复核人在登分表复核人栏目中签署姓名;发现不符的,应请示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经批准后由复核人立即更正,并由复核人和登分组长共同签字。   
    (九)  每袋试卷分数登录完毕,应随时将答卷和答题卡(纸)放入原袋。试卷袋、答题卡袋、《考场情况记录单》、《评卷登记表》和信息软盘、计算机工作记录、各种信息完整的成绩单(一式三份)、违规违纪人员情况名单及其它异常人员情况名单。密封后交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指定专人接收、管理,存档备查。
    (十)  登分组要有专人领送保管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和信息软盘,并对其安全、保密负责,不得损坏和丢失。
    第八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应及时对考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分别按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和省内组织的考试要求,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或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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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考务工作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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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评卷、登分、统计工作完成后,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报请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对考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报请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按照人事部有关要求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包括违纪考生名单及准考证号、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统计表)。
    第八十五条  检查验收按照实事求是、严格慎重的原则和专家认定的方法进行。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应是未参加考试评卷工作的人员。
    第八十六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报名、资格审查、考室编排、试卷运送、保管、考试实施以及评卷、登分等各考试环节的组织和操作程序及执行回避制度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评卷质量检查,采取分科目随机抽取合格率较高的整考室试卷的办法,抽取试卷数量不低于国家规定,并严格按照该次考试统一的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差错率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
    (三)考点纪律的检查,按照经阅卷专家认定异常试卷的内容,采取对整考点、考室试卷进行检查的办法。对一次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合格率20%以上的考区、考点、考室及单科考试成绩异常高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四)对群众实名举报或媒体反映纪律混乱的考点或考室要进行单独检查,对媒体反映的重要问题,要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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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考试成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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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对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应在评卷及验收工作后,及时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汇总,并在考后30天内按有关要求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或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第八十八条  全国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成绩未经国家人事考试主管部门的批准,省及省内的人事考试成绩未经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和公布考试成绩。
    第八十九条  考试成绩须经省人事考试机构复核、确认无误后,通过核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由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条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三个月内公布。各地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公布成绩。
    第九十一条  人事考试机构在公布考试成绩时,须同时公布《查分规则》;应试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申请查分。
    第九十二条  各地应做好资格考试中跨省市转考生的信息交接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尚未完全通过滚动考试的我省应试人员,本人申请转到其他省市继续考试的,应由各地人事考试机构经当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出具应试人员成绩证明函(包括考试名称、应试人员姓名、原档案号、身份证号、级别、专业,通过考试的名称、考号、通过年份、分数),告应试人员迁往省市的人事考试中心。
    (二)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在接到外省市应试人员转考申请后,应允许其在当地继续报考,并将该应试人员有关信息加到本地考试的档案库中。
    (三)接收转考应试人员的市州须将应试人员的成绩证明函及处理情况及时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纳入全省考试管理系统。
    第九十三条  公布考试成绩后,须颁发证书的应当按照资格水平证书(合格证书)发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做好发证、考试合格人员建档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九十四条  各种资格(水平)证书的管理与发放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证书管理与发放的规章制度。各类证书一律由省考试中心统一打印,经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批准并鉴章后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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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考试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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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人事考试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考试信息的确定和采集应符合国家或省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关于考试的信息项和要求,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九十六条  建立健全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网络。省、市(州)、县(市、区)人事考试机构均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及设备。
    第九十七条  人事考试信息包括报考人员基本情况、考试科目、考室设置、准考证号编排、考试成绩、考试违纪违规记录等。国家或省根据人事考试工作需要,公布各种人事考试信息标准和代码。
    第九十八条  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报考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并根据考试需要设置考点、考室,对本市州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进行管理;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全省应试人员、考点、考室设置信息的汇总、准考证编排、评阅试卷、考试成绩录入和统计分析。
    第九十九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和处理考试信息,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高信度。
    第一○○条  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全省各类人事考试信息数据库,并采取各种手段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一○一条  人事考试信息数据和考试成绩登记册分别由省、市(州)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核盘存档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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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考务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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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条  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命题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命题工作及其人员情况、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据和分析情况及其它考试信息属国家秘密材料。所有接触上述资料的人员,均应按保密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有任何疏漏,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人透露或暗示有关上述资料的内容和情况。考试的有关资料,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公布和私自拷贝、复印、电传、提供给外界传播。违者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一○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制卷和组织管理工作 (包括报名、准考证编排、考场设置、试卷运送、保管、监考、评卷、登分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相关的考试。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相关的考试,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参加当年相关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一○四条  考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一、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给予警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妨碍他人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考试程序的;
    (三)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放松监管,监考中在考场内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规定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统分差误较多的;
    (五)泄露命题、制卷、评卷、统分工作地点的;
    (六)面试评委及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操作的。
    二、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不按规定设置考场(室),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审查报考人员条件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或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舞弊提供条件的;
    (四)在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查、组建应试人员档案材料等工作中,故意隐瞒应试人员真实情况的;    
    (五)命题人员参加应试人员考前培训、补习、答疑的;       
    (六)擅自变动应试人员答卷时间的;
    (七)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室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九)在监考、评卷、统分或保管、运送中丢失、损失应试人员试卷(答题卡)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考试期间抄题、抄答案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室的;
    (十一)泄露命题人员和评卷人员身份及评分标准的;
    (十二)泄露查卷情况、查分标准的;
    (十三)对失泄密事件知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执行考试公务过程中擅离岗位,从事其它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的。
    三、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务工作资格,调离考务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伪造、偷换、涂改应试人员档案或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擅自修改人事考试基础数据库的;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接受应试人员的吃请及以权谋私的;
    (五)应回避考务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谋私的;
    (六)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触试题、试卷及其它考试秘密、机密的人员,发生失密、泄密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九)考试时在考室外组织答卷,为应试人员提供答案的;
    (十)偷换、涂改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的;
    (十一)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十二)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考务经费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胁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四)以赢利为目的进行非法培训活动的;
    (五)考点主考、副主考、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管理不善,制度不严,工作失职,出现整个考点(场)或考室考试成绩无效的;
    (六)指使、纵容、授意考务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点(场)、考室混乱、舞弊的;
    (七)有其它违反考务工作规定的行为,致使考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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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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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条  凡人事考试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或特殊要求,由该项考试政策文件或考务文件另行规定。
    第一○六条  本细则附《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主考、副主考责任书》、《监考人员职责》、《监考人员责任书》、《巡视人员职责》、《运送试卷人员职责》、《运送试卷人员责任书》、《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查卷规则》、《查卷申请表》、《人事考试考务责任书》。
    第一○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之前有关规定与之不相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一○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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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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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主考、副主考接受考点所在人事考试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考点主考、副主考原则上由考点所在学校(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主考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落实本考点考务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安全、保密情况。
    三、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确定各考室监考人员,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考务操作培训,明确各自职责和要求。
    四、组织按规定布置本考点考场。
    五、汇总该考点考试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布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六、对特殊科目的考试,须特别培训监考人员和考试铃声操作人员;题本发放后,及时了解、汇总题本数量情况,如题本实际数量与试卷袋表明数量有误的,应立即报告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并上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七、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督促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按《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应试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事考试机构责任人及人事部门分管领导直至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考、错装或有质量问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并和有关考室监考人员在《考室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并向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告。有权处置考点内未按考务规定执行的操作工作,但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处置考务事务。
    九、组织指导监考人员做好试卷、答题卡(纸)装订、回收工作。
    十、检查验收各考室试卷,保证试卷、答题卡(纸)原袋原装、试卷数量不缺少;防止错装、漏装;防止试卷与答题卡(纸)混装、错装。试卷和试卷袋密封符合有关规定。
    考点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
 
                                 考点主考、副主考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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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主考、副主考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并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一、严格按照四川省省长令22号和人事部、省人事厅有关人事考试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熟悉和掌握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和《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考务文件要求的程序操作;制订、落实本考点考务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安全、保密情况。
    三、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考务操作培训,明确各自职责和要求。
    四、组织按规定布置本考点考场。
    五、汇总该考点考试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布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六、对特殊科目的考试,须特别培训监考人员和考试铃声操作人员;题本发放后,及时了解、汇总题本数量情况,如题本实际数量与试卷袋表明数量有误的,应立即报告本地人事考试机构并上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七、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督促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按《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应试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事考试机构责任人及人事部门分管领导直至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考、错装或有质量问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并和有关考室监考人员在《考室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并向本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告。有权处置考点内未按考务规定执行的操作工作,但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处置考务事务。
    九、组织指导监考人员做好试卷、答题卡(纸)装订、回收工作。
    十、检查验收各考室试卷,保证试卷、答题卡(纸)原袋原装、试卷数量不缺少;防止错装、漏装;防止试卷与答题卡(纸)混装、错装。试卷和试卷袋密封符合有关规定。
    考点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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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考签字:
    副主考签字:  
    人事考试机构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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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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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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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人员接受考点主考、副主考的领导和管理。
    监考人员主要由考点主考从所在学校教师中选派。
    监考人员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服从安排。
    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考试实施内容、程序、考试规则,掌握试卷收集整理、装订、密封方法和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公正、热心为应考人员服务。
    二、考试前,主动参加考点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和要求,按规定布置好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三、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志,于开考前20分钟向考点领取试卷和考试用品。领取试卷时,须认真核对试卷科目,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等情况时,应经考点主考或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四、各科目考试凡有考试操作规程的,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考试,不得擅作主张。
    五、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室,督促应试人员在《应试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将其提包、资料及其他非考试用品存放在考室设置的存包处,督促应试人员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装入寄存包内,或装入通讯工具袋内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宣读《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应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并检查试卷份数是否正确后按顺序分发试卷;发卷后,必须提醒应试人员检查、核对试卷张页是否正确、是否有破损或字迹不清,必须提醒应试人员在试卷答题卡规定栏目填、涂好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
    六、如试卷实际份数与试卷袋封面标明份数不一致的,应在试卷袋封面和考场情况记录单分别作好记录,并立即向考点主考或人事考试机构报告。
    七、需要提醒应试人员特别注意的事项,应简要书写在考室黑板上。
    八、开考后,根据准考证存根和应试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照片对应试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对查验,并核对与试卷填涂的相关考生信息是否一致。开考30分钟后,检查应试人员是否按规定在试卷或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填写(填涂)的信息是否超过装订线。回收缺考人员试卷,在试卷相应位置上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在《应试人员座次表》准考证号栏填写应试人员准考证号;凡应试人员有缺考的,须在缺考应试人员的姓名栏予以注明缺考。
    九、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应试人员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应试人员私下交谈。
    十、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对违反《考试规则》者,应立即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考报告。
    十一、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原则上在考室前后各1人并应适时在考室内巡视,不得固定站在应试人员的座位旁,不得在考室内阅读书报、交谈、吸烟,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室。
    十二、发现应试人员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十三、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室。
    十四、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如实记录本考室参考、缺考、违纪及其他重要事项,并签字负责。
    十五、严格考试时间,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让应试人员答题;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应试人员注意时间;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应试人员在各自座位上等候交卷;不得延长或缩短应试人员答题时间。
    十六、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一人负责维护考室纪律,另一人负责清理回收本考室试卷(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清点无误后由应试人员在《应试人员座次表》相应位置签名离开考室;有义务制止任何人将试卷、草稿纸或抄写的试题、答案带出室外,确保本考室试卷(题本)、答题卡(纸)如数回收,原袋原装,凡缺少的,监考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及时将本考室已答和缺考试卷(题本)、答题卡(纸)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好,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试卷袋封面逐项填写好,由本考室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交考点指定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装订,并在装订线两端分别贴上密封签(备用空白试卷一并附后装订),答题卡和题本不装订,直接将空白答题卡和题本附在其后分别装入原试卷袋密封。封装好的试卷(题本)、答题卡(纸)与《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并交考点主考验收签字。
    十八、《应试人员座次表》、《应试人员签名册》、《监考人员责任书》和《考场情况记录单》以考点为单位装订成册移交;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销毁。
 
                                                监考人员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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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人员负责本考室的监考工作,监考人员需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四川省省长令22号和人事部、省人事厅有关人事考试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熟悉和掌握人事考试的业务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和《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考试文件并按照考务文件的要求的程序操作。
    二、熟悉考试实施内容、程序、考试规则,掌握试卷收集整理、装订、密封方法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公正、热心为应考人员服务。
    三、考试前,主动参加考点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和要求,按规定布置好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志,于开考前20分钟向考点领取试卷和考试用品。领取试卷时,须认真核对试卷科目,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等情况时,应经考点主考或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五、各科目考试凡有考试操作规程的,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考试,不得擅作主张。
    六、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室,督促应试人员在《应试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将其提包、资料及其他非考试用品存放在考室设置的存包处,督促应试人员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装入寄存包内,或装入通讯工具袋袋内统一保管;宣读《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应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并检查试卷份数是否正确后按顺序分发试卷;发卷后,必须提醒应试人员检查、核对试卷张页是否正确、是否有破损或字迹不清,必须提醒应试人员在试卷答题卡规定栏目填、涂好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
    七、如试卷实际份数与试卷袋封面标明份数不一致的,应在试卷袋封面和考场情况记录单分别作好记录,并立即向考点主考或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告。
    八、需要提醒应试人员特别注意的事项,应简要书写在考室黑板上。
    九、开考后,根据准考证存根和应试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照片对应试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对,并核对与试卷填涂的相关考生信息是否一致。开考30分钟后,检查应试人员是否按规定在试卷或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填写(填涂)的信息是否超过装订线。回收缺考人员试卷,在试卷相应位置上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在《应试人员座次表》准考证号栏填写应试人员准考证号;凡应试人员有缺考的,须在缺考应试人员的姓名栏予以注明缺考。
    十、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应试人员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应试人员私下交谈。
    十一、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对违反《考试规则》者,应立即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考报告。
    十二、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原则上在考室前后各1人并应适时在考室内巡视,不得固定站在应试人员的座位旁,不得在考室内阅读书报、交谈、吸烟,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室。
    十三、发现应试人员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十四、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室。
    十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如实记录本考室参考、缺考、违纪及其他重要事项,并签字负责。
    十六、严格考试时间,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让应试人员答题;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应试人员注意时间;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应试人员在各自座位上等候交卷;不得延长或缩短应试人员答题时间。
    十七、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一人负责维护考室纪律,另一人负责清理回收本考室试卷(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清点无误后,应试人员在《应试人员座次表》相应位置签名离开考室;清理考室待用;有义务制止任何人将试卷、草稿纸或抄写的试题、答案带出室外,确保本考室试卷(题本)、答题卡(纸)如数回收,原袋原装,凡缺少的,监考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及时将本考室已答和缺考试卷(题本)、答题卡(纸)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好,并将《考室情况记录单》和试卷袋封面逐项填写好,由本考室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交考点指定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装订,并在装订线两端分别贴上密封签(备用空白试卷一并附后装订);答题卡和题本不装订,直接将空白答题卡和题本附在其后分别装入原试卷袋密封。封装好的试卷(题本)、答题卡(纸)与《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并交考点主考验收签字。
    十九、《应试人员座次表》、《应试人员签名册》、《监考人员责任书》和《考场情况记录单》以考点为单位装订成册移交;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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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监考人签字:
  
    第一监考人签字:
                  
    考点主考签字: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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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视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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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人事考试的各项规定,并督促所巡考区、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所巡考地区考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密封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
    三、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现场批评指正。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主考处理,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
    巡视中,如发现应试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并作出处理。
    四、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事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考试结束后,听取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的意见和反映。
    六、及时将巡视情况和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报告;认真填写巡视工作报告单,巡考结束后及时交派出单位。
    巡视工作报告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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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视组长:                                   
    巡视组成员:                                 
    巡视地区及考点:                             
    巡视情况记录:                               
                                             
                                             
                                             
                             对巡视问题的处理结果或意见: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巡视组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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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送试卷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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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服从安排,熟悉考试实施内容、程序、科目,严格执行《保密法》。
    二、严格执行人事考试机构或组织实施考试单位规定的试卷接送任务、时间和要求,不得擅作安排。
    三、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接交试卷必须填写试卷交接清单,对试卷袋的种类、数量、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清点核对,准确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四、在试卷运送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保证试卷安全,切实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并准时送达指定地点(机构);如发现有不符合《考务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和疏漏、及运送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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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送试卷人员责任书
  
    运送试卷人员负责本考点试卷运送,并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格按照四川省省长令22号和人事部、省人事厅有关人事考试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熟悉和掌握人事考试的试卷运送交接业务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和《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运送试卷人员职责》;严格执行《保密法》,按照考试考务文件要求的程序操作。
    二、严格执行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试卷接送任务、时间和要求,不得擅作安排。
    三、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接交试卷必须填写试卷交接清单,对试卷袋的种类、数量、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清点核对,准确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四、在试卷运送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保证试卷安全,切实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并准时送达指定地点(机构);如发现有不符合《考务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和疏漏、及运送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
   
    责任人签字:
    人事考试机构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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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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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包含禁止的内容:九评
⑸筇夤ぷ魅嗽庇ψ袷厝缦卤C芄ぷ鞴娑ǎ?BR>    一、保密期限:从命题开始到命题主管部门解密为止。
    二、 保密范围:未启用的考试试题、试卷(含备用题、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命题细目表、组卷细目表等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已进行考试的的上述事项和命、审题人员名单及工作情况等属于国家秘密级事项。
    三、保密要求:参加命、审题工作及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有局外人在场的地方,谈论有关试题、答案等方面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暗示或泄露试题、答案等方面的内容。
    四、泄密处罚:对泄露国家秘密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加人事考试命、审题及有关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责任重大的任务,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也是参与命、审题工作的人员应尽的义务。
    我自愿遵守上述保密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保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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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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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卷人员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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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卷人员负责本次考试的评卷工作,需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服从安排,熟悉考试实施内容、程序,熟练掌握所评试卷科目、专业知识。
    二、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异议,应即时向阅卷评卷组长或人事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提出。
    三、评卷人员要服从安排,对分工范围的卷、题进行评阅,并对评碇柿扛涸稹?BR>    四、评卷人员要在正确理解试题、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的基础上,经过试评,制定具体的评卷办法和步骤后,方可进行正式评卷。
    五、评卷人员一律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红色园珠笔评卷。记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抹。
    六、除判断题外,评卷统一采用给分制,即各题均应标记采分点得分数。每评完本大题,应在该题得分栏内记入得分数,并签署评卷人姓名。评卷不标记扣除分数。
    七、全卷评完合分时,首先应对各题型得分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各题得分数填入卷首相应栏内,然后合计卷首各题得分,按实际分数填入总分栏内,并在合分人栏目内签署姓名。合分人不得自行更改分数。如发现题目得分有误时,应与原评卷人联合签名更改分数。
    八、评卷组组织评卷复查工作中,如发现评卷人有错评、漏评、计分错误或评分不当需要作更改的答卷,原评卷人应积极配合复查人员进行修正,并共同在修正处签名。若意见不能统一,应由评卷组长处理。
    九、评卷时,评卷人员要注意对异常试卷进行鉴别,根据异常试卷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将违纪试卷情况如实填入《评卷登记表》内,向评卷组长报告。
    十、评卷中不准揭封、撬看试卷姓名和考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评卷工作小组的有关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十一、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准将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带出评卷室。阅卷入闱期间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评卷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
   
    责任人签字:
    人事考试机构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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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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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分人员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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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和《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程序及四川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有关要求进行试卷卷面分的录入和复核,保证各种数据准确无误。
    二、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并保证试卷安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登分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登分场所,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登分场所。
    四、对各类考试成绩的比例折合、划线、排序、加权、数据统计等技术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有关要求执行。
    五、对在登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须详细记录在案,并报四川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处理;对缺少试
    卷或影响考试成绩按时公布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人报告。
    六、建立健全考试数据库,考试数据库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其它人员涉及。管理人员应做好考试数据库的备份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
    七、各类考试试卷经分数录入、复核无误后,其原始数据和技术处理后的数据必须进入考试数据库保存,同时备份密封报送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存档备查。报送的各种数据,须直接交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分管副主任。
    八、所有考试数据及试卷属绝密。各类考试试卷进入登分场后,各类数据生成后,非经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人批准,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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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分场(盖章):
           责任人签字:
           人事考试机构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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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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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试  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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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试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规则:
    一、考试前15分钟,应试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ú缓偈鄙矸葜ず凸谏矸葜ぁ⑸矸葜じ从〖┙肟际遥院湃胱⒔伎贾ぁ⑸矸葜し旁谧烂嬗疑辖恰A街げ黄胝撸坏媒肟际摇?BR>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开始考试60分钟内,不得交卷出场(特殊情况或特殊考试,可按当次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试人员参加考试须带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擦、铅笔刀,开考后不得传借任何物品。对于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其具体要求另行规定所带应试用品。
    四、除规定用品外,不得携带其它用品进入考室,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类、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室,已带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关闭电源并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五、试卷发放后,应试人员必须在开考30分钟前在试卷或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六、开考铃响之前,不得答题;考试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监考人员指令;考试结束铃响,不得继续答题。
    七、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试规定须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指定位置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
    九、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擅自离开座位,严禁抄袭,严禁窥视他人答题或交换试卷;考场内禁止吸烟。
    十、开考之后,交卷之前,应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室。开考6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人员,必须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清点回收试卷。应试人员交卷后,必须在《应试人员座次表》相应位置签署自己的姓名。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室。
    十二、不得抄题、抄答案;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传带出考场。
    十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
    十四、违反上述考试规则的应试人员按《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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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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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
   (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
   (三)决定当次考试本科目成绩无效;
   (四)决定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五)决定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
   (六)给予纪律处分;
   (七)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记录并记入应试人员报名库和档案库,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存档备查。                   
    二、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当场给予警示。经警示仍不改正的,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证件不齐或持临时居民身份证、过期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应试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资料,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它物品进入考座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的;
   (四)在试卷或答题卡上非署名处署名、书写考号或作特殊标记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六)损坏试卷、题本、答题卡或草稿纸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的;
   (八)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的;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及有其它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十一)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登录与已无关考号的;
   (十二)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拷贝信息的。
    三、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夹带、偷看参考资料、利用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它物品、手段作答的;
   (二)抄袭他人答案的;
   (三)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传递文具、物品,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五)有其它较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四、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位的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
   (二)由他人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三)将试卷、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传带出考场的;
   (四)出售试卷、题本、答题卡(纸)、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人或其他人员作弊的;
   (六)威胁考务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报复考务人员的;
   (七)报复、诬陷举报人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五、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它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以及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的,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该应试人员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位。对已经取得相关证书的,由发证部门确认无效,收回证书。顶替代考的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单位,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人事考试的资格。
    六、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卷小组报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或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的决定:
   (一)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二)两卷以上(含两卷)答卷文字表述、答案雷同,并超过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选项和填涂信息点同错超过全部试题1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四)同考室内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单选、多选、判断、填空题的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或经涂改后同错超过3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七、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于决定当时告知被处理人;由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于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通知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八、应试人员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第八条至十条所列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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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分  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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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国统一或分片评阅的试卷,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统一汇总查分,并交由评卷单位承办具体查分事宜。
    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组织评阅的试卷,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统一汇总查分。
    二、查分应从严掌握。资格(水平)考试和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考试应试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确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后20天内申请查分;录用(招聘)考试应试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后7天内申请查分;逾期不再受理。
    应试人员申请查分,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当地的人事考试机构填写《查分申请表》,经审查并交纳查分费。
    三、各级人事考试机构须在申请查分期满之日起5天内,将应试人员查分申请汇总上报到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在以下规定的时间之内予以查分,并将查分结果书面通知上报应试人员《查分申请表》的人事考试机构:
    全国统一或分片评阅的试卷:自成绩公布之日起60天内。
    省人事考试机构组织评阅的试卷:职称考试和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考试自成绩公布后40天内;录用(招聘)考试自成绩公布后20天内。
    查分结果由受理《查分申请表》的人事考试机构答复应试人员。
    四、人事考试机构在受理查分申请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纪检人员及有关人员成立查分组,采取专家认定,考试中心或专业主管部门把关的办法,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对应试人员负责的态度进行查分,并如实准确记录查分情况和查分结果。
    五、查分时要认真检查核对有关试卷有无错评、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六、查分中发现确因评卷、登分过程中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原成绩予以更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查分申请人。
    七、专家及有关单位负责人须将查分工作情况、查分结果填写在查分申请表上。
    八、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得违反查分工作规定程序。对在查分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    应试人员查分申请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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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考试考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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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负责人事考试工作的(科)主任(科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级及以下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并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格按照四川省省长令22号和人事部、省人事厅有关人事考试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熟悉和掌握人事考试的各种业务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和《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考试文件并按照考务文件的要求的程序操作。
    二、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要认真组织征订教材,保证报考人员能按时领到教材;上报各种考务数据信息要及时、准确,不得错报、漏报。
    三、对本级考试的考风考纪负责任。认真审查报名资格,严格查验应试人员身份,管理好通讯工具和书籍资料,检查履职执纪情况,维护考场内外良好秩序。
    四、要按规定组织安排考场,布置考场。除特殊情况并向省考试中心书面报告得到同意外,一律不在县和县以下地区及大专院校、小学和中学校阶梯教室、会议室设置考场,每个考室按30人标准设置,应试人员一人一桌。考场大门口需悬挂标有考试名称和考点名称的大幅横幅,将考场规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考场分布示意图等张贴于考生至考场明显之处,要免费安排考生停车场地,并派专人守卫,设置开水供应点,保证考生及工作人员饮用。
    五、负责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每次考试设考点主考、副主考各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每个考点设保卫、医务人员各1-2人,每个考室安排监考人员2人,考场每层楼安排联络员1人。考试前需对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任务和要求。
    六、负责试卷安全。要保证考试试卷的安全交接运送和签订试卷交接单,检查落实试卷数量、密封情况,试卷必须进入保密室、机要室进行保管并由专人进行管理。准确分发试卷、验收各考室试卷和考场纪录单,检查其整理、装订、密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按时反馈考场信息,处理考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难以处理或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事部门领导或省考试中心报告。
    八、要按规定搞好考试成绩发布和证书管理,按时领取、准确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证书。
    九、要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收取报名考务费、证书工本费和教材资料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上缴。认真完成交办的其它有关考务方面的事宜。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经签字后生效。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责任的按《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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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签字:
      省人事考试机构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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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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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监察厅 
                                  川人发(2003)56号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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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统一组织的全国和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面试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人事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综合管理人事考试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机构,是指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或组织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对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行为发生在哪一级,就由哪一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条  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手续完备、处理及时。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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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
   (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
   (三)决定当次考试本科目成绩无效;
   (四)决定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五)决定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
   (六)给予纪律处分;
   (七)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记录并记入应试人员报名库和档案库,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存档备查。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当场给予警示。经警示仍不改正的,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证件不齐或持临时居民身份证、过期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应试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资料,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它物品进入考座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的;
   (四)在试卷或答题卡上非署名处署名、书写考号或作特殊标记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六)损坏试卷、题本、答题卡或草稿纸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的;
   (八)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的;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及有其它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十一)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登录与已无关考号的;
   (十二)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拷贝信息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夹带、偷看参考资料、利用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它物品、手段作答的;
   (二)抄袭他人答案的;
   (三)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传递文具、物品,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五)有其它较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位的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
   (二)由他人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三)将试卷、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传带出考场的;
   (四)出售试卷、题本、答题卡(纸)、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人或其他人员作弊的;
   (六)威胁考务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报复考务人员的;
   (七)报复、诬陷举报人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它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以及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的,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该应试人员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位。对已经取得相关证书的,由发证部门确认无效,收回证书。顶替代考的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单位,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人事考试的资格。
    第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卷小组报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或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的决定:
   (一)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二)两卷以上(含两卷)答卷文字表述、答案雷同,并超过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选项和填涂信息点同错超过全部试题1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四)同考室内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单选、多选、判断、填空题的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或经涂改后同错超过3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第十二条  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于决定当时告知被处理人;由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于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通知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第八条至十条所列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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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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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考务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
   (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本次考试考务工作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四)取消考务工作资格和行政处分;
   (五)给予纪律处分;
   (六)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给予警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妨碍他人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考试程序的;
   (三)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放松监管,监考中在考场内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规定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统分差误较多;
   (五)泄露命题、制卷、评卷、统分工作地点的;
   (六)面试评委及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操作的。
    第十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不按规定设置考场(室),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审查报考人员条件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或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舞弊提供条件的;
   (四)在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查、组建应试人员档案材料等工作中,故意隐瞒应试人员真实情况的;    
   (五)命题人员参加应试人员考前培训、补习、答疑的;       
   (六)擅自变动应试人员答卷时间的;
   (七)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室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九)在监考、评卷、统分或保管、运送中丢失、损失应试人员试卷(答题卡)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考试期间抄题、抄答案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室的;
   (十一)泄露命题人员和评卷人员身份及评分标准的;
   (十二)泄露查卷情况、查分标准的;
   (十三)对失泄密事件知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执行考试公务过程中擅离岗位,从事其它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务工作资格,调离考务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伪造、偷换、涂改应试人员档案或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擅自修改人事考试基础数据库的;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接受应试人员的吃请及以权谋私的;
   (五)应回避考务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谋私的;
   (六)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触试题、试卷及其它考试秘密、机密的人员,发生失密、泄密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九)考试时在考室外组织答卷,为应试人员提供答案的;
   (十)偷换、涂改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的;
   (十一)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十二)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考务经费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胁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四)以赢利为目的进行非法培训活动的;
   (五)考点主考、副主考、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管理不善,制度不严,工作失职,出现整个考点(场)或考室考试成绩无效的;
   (六)指使、纵容、授意考务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点(场)、考室混乱、舞弊的;
   (七)有其它违反考务工作规定的行为,致使考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十九条 同一考点(场)内超过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试卷答案雷同或出现严重作弊问题被取消该考点(场)考试成绩的,取消该考点(场)举办下一年度人事考试的资格,并追究考点(场)有关负责人的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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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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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由当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备案。下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当的,上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人员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移交有关党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员、考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擅自编写、出版、印刷全国或全省统一人事考试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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