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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宣判 被拒录者获赔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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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宣判 被拒录者获赔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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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已点击:29853次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眉山人才网/洪雅人才网/彭山人才网/仁寿人才网/青神人才网/丹棱人才网/四川人才网/乐山人才网/眉山劳动力市场 10月24日,备受关注的“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准许被告昌硕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陈龙(化名)5000元人民币,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昌硕科技的《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而昌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龙解除协议并无不妥,因此驳回了陈龙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陈龙负担案件受理费。
有关人士认为,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之后,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特别引人关注。
2005年12月6日,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应届毕业生陈龙在校园招聘会中应聘于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8日,陈龙收到了昌硕科技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约证明,写明陈龙“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龙与昌硕科技之间的纠纷,发生在陈龙就读期间,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该纠纷中的相关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法院认为,陈龙至昌硕科技处应聘,通过了初试、复试,昌硕科技向陈龙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是陈龙在尚未毕业情况下参加应聘而形成的一种与公司间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的预约关系。而乙肝表面抗原状况是体检的重要指标,体检合格是昌硕科技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预约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陈龙是明知的。昌硕科技将乙肝表面抗原状况列为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前的预约生效条件,在当时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陈龙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字承诺接受该条件,所以昌硕科技因预约条件未成就提出解除预约并无不妥,不构成对陈龙就业权的侵犯。因此,法院对陈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中,昌硕科技表示自愿补偿陈龙人民币5000元,对此法院予以准许。
原告代理律师瞿坚在法院判决之后表示,尽管陈龙获得了5000元的补偿金,但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使得公司内部规定高于了卫生主管部门的文件,也高于了国家法律,从客观上将公司的歧视行为合法化。
而陈龙则表示将考虑委托律师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 周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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