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人才网/洪雅人才网/彭山人才网/仁寿人才网/青神人才网/丹棱人才网/四川人才网/乐山人才网/眉山劳动力市场 案情介绍
2002年1月15日,张女士经朋友介绍进入甲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1000元,因为是朋友介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张女士工作认真负责,甲公司每年给其加工资300元,到2007年1月15日张女士的工资已经增加到每月2500元。
2007年11月1日甲公司向每一位员工发出书面通知,统一要求公司现有员工在11月30日之前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收到此通知后没有在11月30日之前上交签字的劳动合同,视为员工明确表示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同时向员工送达了两份劳动合同文本。虽然张女士也收到了甲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和两份劳动合同文本,并且在回执上签了字,但是她之前听说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于是认为甲公司是想规避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就没有在公司限定的11月30日签字上交合同,但仍然继续上班。
2007年12月28日,甲公司通知张女士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到12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要求张女士在12月 31日之前办理交接;张女士置之不理,一直在公司工作到12月29日下午下班。
1月2日,2008年上班的第一天,张女士就到甲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要求:1、与甲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甲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工作6年计72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再支付2500元,计187500 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年,每年2个月计12个月的工资,每个月2500元,计30000元;4、甲公司承担本案申诉人张女士的律师费40000元、仲裁费300元。四项请求合计25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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