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 绵阳市人事局
关于2008年市、县、乡(镇)机关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
(2008年 第1号)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473名,其中:市级机关16名,县市区机关148名,乡(镇)机关30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绵阳人事考试网发布:www.mypta.gov.cn)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含党校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限招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其具体含义是:
1.此类职位只面向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考。
2.“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以及三州和农村、社区工作或服务的经历(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也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3.“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止报名时,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
(二)招考范围:全国。
(三)报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35周岁(1990年4月26日及以前-1972年4月27日及以后出生)之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1967年4月27日及以后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的情形的职位);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的人员、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