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本来非常容易认定和解决的涉及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却由于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变得复杂起来。
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单位职工郑秉均因工伤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郑秉均原来在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临时工作。1999年6月,由于在工作中操作砂轮设备时,砂轮蹦出,导致右眼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后认定,郑秉均属工伤,伤残度为七级。事故发生后,由于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郑秉均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劳资双方对郑秉均工伤前的工资待遇存在争议。虽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电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与郑秉均订立劳动合同,责任在电梯公司,法院对此种行为提出批评。
法院今天依据现有的证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按月平均859.83元的工资标准支付郑秉均工伤津贴,共计人民币13757.28元(其中8820元已给付,另4937.28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说,北京市从1995年起在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合同制。仅以朝阳法院收案为例,从1999年起,劳动争议案中的工伤争议案呈上升趋势。如1999年全年仅为1件,而今年1月到4月20日就有5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个别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意识较差,致使工伤事故屡屡发生;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位法官在此提醒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事,绝不能将签订劳动合同视同“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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