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宋某等10人与企业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后因该厂产品滞销,无力偿还贷款,经法院和有关部门核定宣布处于“濒临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该厂决定转产同时裁减人员,宋某等10人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宋某等人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可能出现的,这时,不能再像计划经济条件下那样,依靠行政手段摆脱困难,而只能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如果企业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包括用人权,就可能使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更为严重的局面;如果企业行使上述权利,则有可能减轻困难并逐步摆脱困境。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是不得不作出的选择。宋某等人所在的企业因产品滞销,无力偿还贷款而被宣布濒临破产,进行整顿,企业决定转产、裁员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法的。
但是,企业裁减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劳动部[1994]447号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指出:
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宋某等10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厂应当及时发给他们经济补偿金。这笔钱是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包括他们离开企业后找不到工作造成暂时失业、生活发生困难需要给予的补偿。所以企业无论经营情况好坏,都应该按规定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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