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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擅自跳槽不可取
2007年9月4日,已点击:36248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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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外商投资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张先生打来电话说,2000年6月24日员工王某被送往外地参加业务培训3个月,企业为其支付培训费2万元。培训前,单位还与王某签订了培训协议书,经市公证部门公证,协议明确,王某参加培训回单位应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企业工作5年。然而,王某回单位仅工作了4个月,未经单位同意,便“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继续从事与本企业工作内容完全相同的工作。张先生询问如何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王某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劳动法》第31条、102条分别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具体赔偿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先生所在公司应尽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可以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王某不履行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聘用”王某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刘扬



来源: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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