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青年在劳务输出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突然去向不明,其家长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日前,奉贤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1998年6月,奉贤区新寺镇女青年王某与某对外经济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公司选派王某赴日本劳务输出,期限3年。合同约定王某的父兄作为保证人,承担王某的违约连带责任,王某的父兄均签字认可。王在日本工作两年后提出要回国,日本方面予以同意,外经公司即通知了王某家属。去年10月8日,王某在日本福冈机场登机时突然失踪。外经公司几经寻找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要求王某的父兄承担保证责任,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认为,鉴于王某至今未回国,其家长也不能提供王未回国的正当理由,故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王某父兄承担保证责任,偿付原告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于是判决王某的父兄偿付外经公司违约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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