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在检修设备时被炸伤眼睛,造成五级伤残,而单位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生活困难的职工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38岁的王大富原系湖北枣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职工。1999年9月15日,中心电影院因宣传车上扩音机出现故障,安排王大富进行修理。在检修扩音机时,因电容器突然发生爆炸,将王大富右眼炸伤。事发后,枣阳电影公司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报销了全部治疗费用。2002年1月4日,王大富眼病复发,又经过两次治疗,共计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2996元(含在诊所、药店购药),往返交通费136元。后经枣阳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五级伤残。
2000年11月25日,枣阳电影公司给王大富下达通知,解除了与王大富的劳动关系。王大富因工负伤后,电影公司每月对其基本生活费120元,仅发至2001年3月。自己是因公受伤,不仅未得到相关劳动福利待遇,反被单位扫地出门,王大富一纸诉状将枣阳电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影公司解除与王大富劳动关系的行为,未考虑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且无一次性支付王大富伤残抚恤金的能力,故电影公司的行为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依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一审判决枣阳电影公司与王大富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签定劳动合同,由电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月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70%;王大富在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枣阳电影公司应支付王大富基本生活费2040元;医院治疗费、交通费共计2460.20元,电影公司应予报销,并支付王大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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