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由于在工作中多次违规而被公司辞退,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赔付解除合同补偿、买房补贴等费用。不过,法院认为员工严重违纪,公司可在依法的前提下按照章程进行除名,因此不支持这名员工的部分诉讼请求。
1996年3月,李先生进入上海某毛巾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在毛巾公司担任生产班长,职务内容包括对各工序生产进行质量确认。
2002年2月,李先生安排工作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受到毛巾公司最后警告处分。2005年1月,李先生又因违反《针对危险品管理制度》受到书面警告处分。对于这两次处分,李先生都没有向单位提出异议。2005年5月,李先生错误指挥操作工使用药品加工擦背毛巾,致使价值21200元的毛巾无法修复。毛巾公司以李先生再次违纪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辞退了李先生。
2005年9月,李先生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巾公司给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653元等。
在法庭上,毛巾公司认为李先生因违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了本公司《就业规则》第169条规定,多次违反工艺质量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10000元以上属于重大错误,可以予以辞退;所以不同意补偿李先生的损失,至于买房补贴,则认为李先生不具备公司规定的条件,所以不同意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5月,李先生上班时错误指挥操作工使用药品加工擦背毛巾,造成毛巾厂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按公司规定属于重大过错,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李先生并无不当,所以李先生要求毛巾公司补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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