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帐号 密码
免费求职登记 | 企业招聘注册 | 招聘会 区县招聘: 仁寿 | 彭山 | 洪雅 | 丹棱 | 青神
眉山市人力资源网——四川省眉山市最大的网上人才市场,四川省首家3R级人才市场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会员单位 3067
总 招 聘 33845
有效招聘 147

总人才库 192254
本月新增 98
本周新增 25
首 页
个人求职
招 聘 会
人才搜索
人事代理
高校频道
招考信息
自主创业
见习基地
就业指导

四川德康通内斯食品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招聘会信息:
<<<点击报名参会 点击查看招聘会详细信息|展位预订情况 | 参会地点 | 入场须知
     
  企业报名参会>> | 展位分布 | 报名情况 | 参会地点 | 入场须知  
 
 当前位置:信息>>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何向其追索培训费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何向其追索培训费
2007年9月4日,已点击:23188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

  林某是一家三星级酒店的厨师,1996年12月林某进入该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初酒店经过调查后发现港式口味的菜肴市场前景很好,于是酒店派遣林某到香港一家厨艺学校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在这三个月期间,酒店照常发给林基本工资,同时为林某在香港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6000元。林某回到酒店后推出的一系列港式菜肴果然给酒店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998年1月,林某向酒店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与林某经过多次协商,林某仍然坚持要离开。在林某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须承担违约金4000元。林某愿意交纳4000元违约金,但对酒店提出的支付培训费6000元的要求确不同意。酒店向林某追索培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仲裁结果」

  本案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较具典型性,用人单位支付了大笔培训费培训本单位职工后,职工确不愿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仅损失了培训费用,而且往往是为竞争对手培训了人才。本案中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培训费。

  首先,本案中林某所接受的培训学习不是一种基本职业技能训练,而是一种提高训练。该酒店不负有对林某进行厨艺水平提高培训的义务。

  其次,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的文件精神,即享有向职工追索培训费权利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酒店为林某提高厨艺出资6000元进行培训,有支付货币凭证,因此林某所在的酒店具备了向职工追索培训费的必要条件。

  第三,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6000元培训费。因为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18条规定:由企业出资(有支付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劳办发[1995]24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就本案而言,林某与酒店没有就有关培训事宜签订培训合同,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执行,林某应该在该酒店继续服务至合同期限届满——1999年12月。现在,林某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违约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000元及林某的违约给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酒店支付的6000元培训费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本类相关信息
· 受到治安处罚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么 2007年9月4日
· 承包人用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2007年9月4日
· 索爱行政总监辞职 被判返还22万MBA学费 2007年9月4日
· 员工严重违纪 公司除名合法  2007年9月4日
· 该起侵害名誉权案法院应否受理 2007年9月4日
· 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2007年9月4日
· 出工伤被炒鱿鱼 上法院讨回公道 2007年9月4日
· 违纪女工状告单位胜诉 2007年9月4日
· 女工怀孕 解聘无效 2007年9月4日
· 业余打份工 失了信用丢了饭碗 2007年9月4日
 
最新公告 招考 资讯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招聘人才的公告  (11-5)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眉山市第一托育园拟聘工作人员  (10-22)
眉山市企业岗位需求信息  (10-19)
眉山市民办高校岗位需求信息  (10-19)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拟录用人选 (第二批)的公示  (10-10)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拟录用人选 (第一批)的公示  (9-20)
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卫生院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9-4)
关于公开招聘眉山市第一托育园工作人员体检事项的公告  (8-26)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8-22)
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编外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  (8-20)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编外人员招聘信息公示  (8-16)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的公告  (8-9)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4年秋季人才招聘的公告  (8-9)
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的公告  (8-5)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公告  (7-17)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眉山市第一托育园拟聘保育老师的公示  (7-8)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妇女儿童医院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公开招聘眉山市第一托育园工作人员体检事项的公告  (7-1)
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卫生院关于编外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  (7-1)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编外人员招聘信息公示  (6-19)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公告  (6-19)
热点专题调查
1、眉山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效果调查... 参与
2、就业意向调查(仅限求职者填写) 参与
3、企业人才需求情况调查(仅限企业... 参与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调查问卷 参与
5、“2021年就业问题”调查问卷 参与


图片新闻
2014年春季招聘会活动现场
2014年2月14日首场招聘会活动现场
求职技巧
 买断工龄款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试用期长短有说法

 丈夫调动妻子须离岗 劳动权利岂容践踏

 遭解聘心生怨恨 打伤人赔偿四千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权威解读

 大连出台政策为女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职业规划:要从基层做起吗?

 一个员工职业规划的案例

 35岁以上IT人怎么办?

 
市场简介 | 各部职能 | 市场动态 | 收费标准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合作单位 | 资质荣誉 | 媒体报道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标志释意 | 广告服务 | 站内地图
Copyright [2008-2020] by [眉山市眉州人才市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15773号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47号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红星东路二段91号三楼(玫瑰园八区对面)
联系电话:028-38221772[交流部] 38236360[综合部] 38235345[代理部] 传真:028-38236360
邮编:620010 Email:msdprc@qq.com 网址:WWW.RC139.COM WWW.MSDP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