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受聘于某食品公司,两年后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不料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公司将其“贬”到了生产部。吴先生不服,申请仲裁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8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食品公司限期支付吴先生工资、替代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5万元。
2001年5月,36岁的吴先生应聘来到了某食品公司工作。在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中,吴先生担任生产车间主任。两年后,双方续约三年,赫然载明吴先生“荣任”总经理助理。然而,适逢公司进行人事调动。经双方协商,担任总经理助理不到半年的吴先生又担任起销售部经理一职。正当吴先生踌躇满志欲大干一番时,今年4月他突然收到了公司方的书面通知,说是鉴于其今年2、3月份连续两个月没有销售业绩,决定免去其销售部经理职务。两天后,吴先生被调到了生产部。面对销售部经理的职位和生产部工作的落差,吴先生颇有自己的想法:公司完全没有同自己商量过一回,却对自己来个突如其来的换岗,究竟何故?为此,吴先生未按调动决定到生产部报到。这一下,正触犯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同月20日,公司对吴先生做出了书面辞退的决议。吴先生不服,申请仲裁。面对仲裁结果,食品公司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除同意支付吴先生部分工资外,不支付其一个月替代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法庭上,吴先生作出了公司单方辞退,理应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辩称。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未与吴先生协商一致,即以吴先生没有销售业绩为由将其免职并决定安排至生产部工作,公司的行为违反双方协商变更的精神,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公司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吴先生,并发给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