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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女孩相貌歧视案”以和解告终
2008年1月17日,已点击:28717次  来源:新华网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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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女孩相貌歧视案”9日以和解告终。这堂备受关注的“反对就业歧视”的“公开课”,是喜是忧?又给人们带来怎样的思考?

  “对(你的)整体外形不是很满意”

  今年23岁的秋子是河南商丘人,因患有先天性脑积水,自出生起脑袋就比一般人大。

  2006年11月,秋子通过了上海昂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面试,在这家教育培训企业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教学部,接受了为期15天的培训,于12月与昂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即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

  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秋子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前往公司的加盟学校华东大区嘉善分校工作。嘉善分校负责人致电秋子,希望她在圣诞节过后就带班。12月23日,秋子乘火车前往嘉善,第二天就和负责人见了面。

  24日的这次见面,成了此后一系列事件的导火索。彼此寒暄了几句之后,这名负责人就多次到隔壁小房间打电话,最后一次出来时,脸上带着“很尴尬的笑”,对秋子说华北大区要她马上回去。没过多久,师训部负责人就电话通知她返回郑州。“一天老师也没有当成。”秋子说。

  秋子26日返回郑州后,公司以秋子“相貌不佳”为由推诿,不履行劳动合同。

  秋子提供了她与华北大区师训部经理赵炎的两段录音。在录音中,赵炎说:“嘉善那边感到对(你的)整体外形不是很满意。因为在华东,尤其是在华东的一些大城市,对这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要求和需求。”

  今年2月,秋子诉诸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要求昂立公司返还培训费260元,返还差旅费差价5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公司方面表示“从来没有辞退秋子”

  
7日的第一次调解,分歧迅速集中在两大焦点:“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以及“是否存在歧视”。

  公司方面表示“从来没有辞退秋子”,秋子只是“等待分派”,属于“待岗”而非“待业”。由于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所以“违约金”无从谈起,但公司可以返还秋子培训费、报销差旅费。

  但秋子认为,赵炎在和自己对话中的言行,例如“我们可以撕毁合同”“你可以找别的工作”等话语,已在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合同;自己在被分校退回后就没有被华北大区安排任何工作,也没有人主动向她提出,而1月以来的工资未领到。

  关于“是否存在歧视”,公司方面表示,赵炎的言论对秋子造成了伤害,公司对此表示抱歉。但赵炎不是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没有安排工作、确定劳动关系的职务权限;同时其个人的一些歧视性言论,不能代表公司,也根本不是公司人事部门的真实意思。

  公司方面表示,对秋子并没有相貌歧视,否则,在面试阶段、培训阶段、考核阶段,随时可以否决录用她。总经理栗浩洋对秋子说:“我们不仅没想过辞退你,甚至害怕你去别的单位工作。我们拿核心、机密的教学技术来培训你,一定不可能想把你排除在外。”

  秋子的回答斩钉截铁:“无论如何,我不会再回昂立。”

  两个多小时“闭门对话”后宣布和解

  9日,双方在历时两个多小时的“闭门对话”后,宣布和解。

  双方在共同声明中表示,秋子将继续在昂立公司任职,但不再作为教师身份,而是从事公益事业领域的工作。公司同意秋子的前两条诉求,但不作经济补偿。公司将提供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承诺秋子一回到郑州就能领到工资卡和新的劳动合同。

  昂立公司还发表了一份“反歧视声明”,其中提到“我们谴责一切歧视行为”。

  昂立公司告诉记者,秋子的工作可以不限地域、不限行业,也可以代表公司在其他公益组织进行工作。据了解,秋子已在公益事业领域从事了三年的艾滋病志愿者工作。

  走出调解办公室的秋子面带笑意地对记者说:“我没想到和解得这么完美。双赢,挺好!”

  隐性柔性歧视“有违精神,不违条文” 。

  秋子可以轻松了。但一个问题在记者的脑海中久久盘旋:假如调解不成,又会怎样呢?

  为本案双方调解的调解员施健保对记者说:“实话实说,和解对于秋子是最好的结果。”

  就业歧视,早已不是一个新话题了。然而,就在几天前,又传出苏州一家企业将22名被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原的员工“集体辞退”。

  纵观历年来的就业歧视,可以画出一条“路线图”:过去,以年龄、性别、户籍歧视居多,包括招收公务员,明确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下,有些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女性,或者不招收外地户口的适龄工作者。此后,容貌歧视、身高歧视出现,规定应聘者身高需达到一定界限,并且把外形漂亮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让人忧心的是,伴随这条“路线图”的行进,就业歧视的“身段”变得越来越“柔”。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当今职场,上述这些歧视早已是过去时。对于近些年来新招迭出的“有违精神,不违条文”的隐性、柔性歧视,这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能为力。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说,劳动法虽然原则上规定就业平等,但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予以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坤刚说,英、美等国都有限制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例如美国设有“联邦平等就业委员会”,英国设有“公平就业委员会”,负责起诉有就业歧视的雇主,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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