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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下降召同事罢工 2员工被辞诉赔被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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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下降召同事罢工 2员工被辞诉赔被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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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已点击:23191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
公司利润下降造成职工待遇下降,陈宏、罗愉便召集同事罢工希望提高待遇,却被公司辞退。6月20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判决驳回两原告陈宏、罗愉要求撤销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及要求江西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两原告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宏、罗愉分别于1994年5月和1995年5月进入赣州稽征分局南康收费站工作,1999年7月因企业转制自愿转入江西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曾分别被提任班长。2004年1月,江西赣粤高速公路部分开通后,使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效益受到严重影响,随之员工的收入也相应下降。对此,陈宏、罗愉产生了对抗情绪,对工作不负责任,从而受到公司的批评和处罚。
2004年7月19日,陈宏、罗愉利用休假期间,打电话通知和动员班内员工开会。7月20日,江西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在陈宏的召集下,聚集在一起商定,从第二日下午开始停班收费,进行罢工,并收取到会人员每人1000元作为停工的押金,如不支持罢工,其押金不退回。7月21日早晨,江西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宿舍等地,张贴有“职工要求”等六项内容的字样。经公司领导指派查办和监督上班后,虽及时制止了事态发展,但是已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江西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以上事实,于8月2日作出了对陈宏、罗愉两人的辞退决定。两原告不服,9月9日申请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9月23日,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持了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决定。于是两原告向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04)康劳仲案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补给两原告经济补偿金1.66万余元和额外补偿金8329.10元。
江西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两原告煽动聚众闹事,扰乱收费秩序,在征得工会组织确认的情况下,作出辞退两原告人的决定。因此,不可能将他们作为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对象,给予经济补偿和额外补偿。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过程中,也对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宏、罗愉没有正确对待公司困难,逐渐对公司产生了不满和对抗情绪,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并闹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对两原告的辞退决定,符合劳动法的有半规定。因此,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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