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退休年龄到达即为合同终止日期。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王某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如王某坚持要走,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到底应如何处理?职工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种劳动合同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相对稳定的也是最灵活的一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终止日期,并且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出现,就可以一直履行下去。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纪律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此外,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索取违约金。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则不能随意索取。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按照这一规定,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由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对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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