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核发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社厅〈关于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的通知》(川财社〔2011〕6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文件精神,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开展,现就我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的核发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资助和补贴对象
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在东坡区创业的(含创业实体、网店、农业经理人),可按规定享受资助和补贴。
二、补贴条件
(一)涉及创业实体的补贴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在东坡区创业且项目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导向(包含有工商执照的实体和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2.由高校毕业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合伙人\项目团队牵头人;3.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即开业之日起正常经营30天以上。
(二)涉及网店的补贴条件:
1.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此范围外的电子商务平台,包括外省的电子示范企业、外国的、非法的等,均不认可。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网站均可查询,包括B2B电子商务平台、B2C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2.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3.网店为登记注册时间之日起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4.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5.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三)已申请过创业补贴的不再重复申报。
三、补贴标准
按每个项目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二)项目经营场所证明(租房\地协议或本人房产证明)。
(三)工商注册的创业实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必须提供当地政府认定其合法创业的相关证明。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签发时间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时间前)。
(五)办“网店”的,还需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网店所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合法性证明、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
(六)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
(七)创业实体概述。
(八)《眉山市东坡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
五、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向区人才中心提出申请。
(二)区人才中心初审合格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东坡区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审核小组集体进行复核(材料复核和实地考核相结合)。
(三)东坡区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审核小组集体复核合格后,由财政局根据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出示的创业补贴金额评估意见将创业补贴划拨到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个人账户。
七、报送要求
报送地点:区人才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刘翔
联系电话:38221772
附件:1.眉山市东坡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
2. 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方案附件.doc